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事部有關繼續醫學教育的規定和《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建立和完善繼續醫學教育制度,不斷提高我省衛生技術人員的創新能力與業務水平,適應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含中醫藥繼續教育,下同)是衛生技術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適應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實際需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
第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是繼畢業后醫學教育之后,以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的一種終身教育。其目的是使衛生技術人員在整個職業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提高服務質量,適應醫學科學技術和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
第四條 我省繼續醫學教育的對象是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完成畢業后醫學教育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衛生技術人員,以及未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化培訓的各類初級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是衛生技術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衛生、人事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的領導,并提供條件和制度上的保證。各醫療衛生單位、醫學院校和學術團體應將開展繼續醫學教育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抓好落實。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實行全行業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打破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政隸屬關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種衛生和醫學教育資源,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的規劃、領導和管理。
第七條 山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省衛生廳、人事廳的領導下,負責全省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委員會由省衛生廳、人事廳、有關市衛生局、高等醫學院校、學術團體和醫療衛生單位的領導和專家組成。 l、擬定全省繼續醫學教育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計劃; 2、依據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和相應政策措施; 3、負責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組織申報、初評與推薦;負責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評審,評審結果作為省衛生廳批準、公布的依據; 4、負責省內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的初評、推薦。負責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的評審,評審結果作為省衛生廳批準和公布的依據; 5、組織和指導繼續醫學教育文字、聲像教材的編寫、出版和發行工作,負責開展遠程教育; 6、對全省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若干學科組和省繼續醫學教育中心。辦公室負責全省繼續醫學教育的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學科組由專家組成,負責相應學科專業的繼續教育業務指導工作。省繼續醫學教育中心負責承擔委員會及辦公室交辦的事務性、技術性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市要加強對本地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貫徹落實省繼續醫學教育的計劃與要求。各縣(市、區)和有關醫療衛生單位應做好衛生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組織、考核、登記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要為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衛生技術人員要積極主動地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在接受繼續醫學教育后,有義務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
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 第十條 繼續醫學教育的內容,應以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重點,注意先進性、針對性和實用性,并結合不同層次、不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的實際工作需要,加強對衛生技術人員創造力的開發和創造性思維的培養。 在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中要注意加強政治思想、職業道德、衛生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學等有關內容的教育,培養高素質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繼續醫學教育的形式要靈活多樣,以短期培訓、業余學習和自學為主,主要有: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遠程教育、業務考察、臨床進修、實地指導和有計劃、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為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教材、學術報告,以及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獲得科研立項、獎勵等亦視為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是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定期將認可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學科專業公布,供衛生技術人員選擇參加。
第十三條 經審批認可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可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衛生部公布;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由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布;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省衛生廳、人事廳公布;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由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市衛生局、人事局公布。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科研單位、學術團體、醫學院校應積極申報和舉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對象任職期限內學分可以累計計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不得低于25分,當年所獲學分不得低于20分。學分的授予與管理應嚴格執行《山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考核登記制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主辦單位負責考核并授予相應學分,衛生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進行學分審核登記。
第十六條 繼續醫學教育考核實行年度驗證和任期合格證制度。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各單位負責對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年度考核驗證;衛生技術人員任職期滿,由省、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進行任期考核,合格者發放全省統一印制的繼續醫學教育任期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繼續醫學教育合格作為衛生技術人員年度考核合格、技術職務聘任、晉升和執業再注冊的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 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應列入單位工作目標和主要負責人任期目標,作為單位年終考核和領導干部任期內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九條 建立繼續醫學教育的評估制度。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定期對各市、各有關單位的繼續醫學教育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上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條 各級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對在繼續醫學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br/>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細則》及有關規定,繼續醫學教育開展不力的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在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技術人員,要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緩聘、低聘、解聘衛生技術職務和不準參加相應技術職務資格考試、不予執業再注冊的處理。 l、不服從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達到學習目標的基本要求,修業不合格的;
3、學習期間違反辦學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未獲得規定學分數的;
5、在學分登記、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的經費,采取國家、單位、個人等多渠道籌集的辦法解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各單位用于繼續醫學教育經費不能低于職工工資總額的1.5%,衛生技術人員本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費用。提倡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繼續醫學教育經費??顚S??! ?/span>
第二十四條 繼續醫學教育活動舉辦單位,可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收取合理學習費用,但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之前所制定的有關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與本細則相抵觸的條款,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未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各類初級衛生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可采取兩種形式:一是學時制,即每年脫產學習時間不少于96學時,經考核合格即為繼續醫學教育年度合格;二是參照執行《山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開展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及所登記學分仍認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實、登記?!?nbsp;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